关于调整水费发票开具方式的通告
尊敬的用水户:
根据国家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10号)第六条规定,从2026年1月1日起,原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。为严格遵守国家税收规定,确保您开具的水费发票合规、准确,盐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将对水费发票开具方式做相应调整,具体调整内容如下:
从2026年4月1日起,新开具的水费发票中,污水处理费不再单独作为税目列示(即不再单独列明该收费项目),统一调整为在发票备注栏注明“代收污水处理费”及对应金额,确保信息准确、合规。后续如国家出台相关最新税收政策,将严格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。
此次调整是为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必要举措,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,我们深表歉意。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与理解。如有任何疑问,请致电江苏税务热线12366或盐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0515-962001咨询,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!
附:示例1.1合收用户调整前发票
示例1.2合收用户调整后发票
示例2.1个人用户调整前发票
示例2.2个人用户调整后发票
盐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
2026年3月31日

示例1.1合收用户调整前发票

示例1.2合收用户调整后发票

示例2.1个人用户调整前发票

示例2.2个人用户调整后发票
